《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词条收录于12/16,仅供参考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平顶山市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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